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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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足球协会章程

定义

国际足联:国际足球联合会。

亚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

江西足协:江西省足球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江西省足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执委会:执行委员会,江西足协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为履行特殊职责,在必要情况下,由执委会提议而临时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

秘书处: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在执委会闭会期间或在必要情况下,行使本会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构。

会员:按江西足协章程批准加入,具有江西足协会员资格的全省范围内各市、县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俱乐部:在中国足协或江西足协注册,遵守中国足协、江西足协及其所属会员的章程、规程、规定和决议,参加中国足协或江西足协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官员:所有在江西足协、江西足协会员及俱乐部中负责竞赛、技术、医务、新闻、商务及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委员,裁判、助理裁判,教练,培训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员(球员除外)。

球员:在中国足协或江西足协注册的球员。

自然人:江西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足球从业人员。

法人:江西足协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足球组织。

体育仲裁法庭: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与地址

(一)本会的正式名称为:江西省足球协会,简称为:江西足协。英文名称为:JiangXi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XFA。

(二)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福州路28号。

(三)本会的网址:https://www.jxszqxh.com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性质

(一)本会是江西省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本会作为独立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二)本会是经江西省体育局批准设立、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本会是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是江西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本会接受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体育局、江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足协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本会设立党支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

(四)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是团结全省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且唯一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省足球事务的社会组织。

(五)本会是唯一代表江西的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并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章程对辖区内入会的各类会员有完全的管辖权。

第四条 宗旨、业务范围及义务

(一)宗旨

1.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足球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实现普及与提高、群众足球与竞技足球互相促进,通过足球促进全民体质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3.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充分发挥和全面实现足球的教育功能和社会价值。

4.完善江西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足球管理水平,探索江西特色足球改革发展道路。

5.夯实足球发展的人口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文化基础,团结全省足球从业人员,大力发展足球事业。

6.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活力,创造公平诚信环境,鼓励保护平等竞争。

7.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相关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各个国家、地区和外埠足球协会、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友谊。

8.加强会员、俱乐部以及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扶持会员发展足球运动。

9.倡导维护足球比赛完整性。反对腐败、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等损害比赛和足球从业者利益的行为。

10.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业务范围

1.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省足球力量,推广普及足球运动,扩大足球人口,发展精英足球,提高足球竞技水平,培养选拔优秀足球人才,研究制定本省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纲要,组织管理、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2.配合做好全省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各项工作。

3.配合做好全省各省级优秀运动队日常训练及组队参赛,指导全省各级各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的培养,推动青少年足球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全省范围内足球俱乐部建设。对江西省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训练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4.制定并组织实施江西省足球运动竞赛规划、竞赛管理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本省范围内足球运动各类各级竞赛的管理。不断完善竞赛结构,扩大竞赛规模,增加竞赛种类,尤其注重业余联赛、区域等级赛事、青少年等级赛事、校园足球赛事的有机衔接,实现竞赛结构科学化。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联赛体系。积极倡导和组织行业、社区、企业、部队、中老年、五人制、沙滩足球、笼式足球等赛事。

5.负责组织江西省教练员、裁判员、会员单位有关人员和校园足球相关人员的各类培训。

6.与省体育局及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组织足球运动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7.在省外事管理部门和中国足协的指导下,开展国际、国内足球活动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足球运动的对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开展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负责比赛场地、器材、设施检查和标准制定,广开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和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活力。

9.搞好协会自身建设,指导和协助全省各市、县足球协会的建设,推进市、县足协实体化进程,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义务

本会及本会会员,包括各级足球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球员和官员承诺并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2.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有关规定。

3.遵守国际足球执委会现行有效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现行有效的《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沙滩足球比赛规则》。

4.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风尚。

5.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终审裁决。

第五条 反对歧视

(一)本会反对任何偏见。

(二)本会会员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其他会员组织和个人,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工作语言是汉语。

(二)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是英语。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应体现地域覆盖性和行业广泛性。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组织、管理本辖区内足球运动发展职能的设区市、县(市、区)足球协会,以及具有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足球运动发展功能的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和相关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单位会员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制度,分为一级会员和二级会员。

(一)一级会员:各设区市(省管县)足球协会、符合协会章程相关入会要求的省级行业足球协会。

(二)二级会员:符合协会章程要求,并成为各设区市足球协会会员的县(市、区)级足球协会。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支持足球运动;

4.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名本会执委会成员和分支(代表)机构候选人的权利。

(四)按照相应活动规则,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会官方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参加本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七)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应当符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二级会员行使上述权利应同时符合属地设区市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如有冲突条款,以本会意见为准。

未加入本会会员的足球协会或相关组织,不得享有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认并接受本会仲裁委员会和中国足协等争议解决机构对行业内纠纷的管辖权,并在其章程中载明;

(三)按年度在本会注册,并足额交纳注册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会许可,不组织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不与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或本会不予承认的足球组织进行任何足球交往,不得和非本会会员的组织(个人)、停赛、禁赛等处罚对象进行官方正式足球比赛。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和考核等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承担由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和本会章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处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执委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会员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本会主席办公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累计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按时在本会进行年度注册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他导致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自行终止,但其对本会及其他会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义务并不免除。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定期举行的、会员代表参加的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职务代表”包括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单位代表”为本会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代表”为单位会员(一级会员、二级会员)代表和省足协批准成立的省直和行业足协代表。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经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按程序主持。

(五)执委会成员和担任本会荣誉职务的人员,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会议讨论,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权

(一)只有本会的“职务代表”和“单位代表”才有表决权,每名代表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职务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得以信函或其他委托方式投票,只能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职务代表”和“单位代表”名单,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书面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委会召集。

(二)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由执委会确定,并于大会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30日,本会执委会应有说明。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开会通知、大会议程等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

(一)本会会员或执委会成员有权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提案截止日为当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

(二)提案由本会执委会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执委、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执委和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吸收会员入会,暂停或取消、开除会员资格。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

(一)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如到会代表不足法定人数,应在2日内再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定议程不变;如到会代表人数仍然不足法定人数,可以直接召开会员大会,但到会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包括:

1.点名。

2.主席致词。

3.通过议程。

4.指定监票人。

5.通过或修改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会员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

6.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执委和监事人选,决定法律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7.通过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通过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9.通过发展规划或专项工作报告。

10.确定会费相关事宜。

11.决定吸纳会员入会,暂停、取消或开除会员资格。

12.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本会的更名和终止事宜。

13.其他事项。

上述第5—13项议程由本会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经与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票数通过,可修改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三)会员代表大会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

第三十一条 选举

(一)选举根据《江西足协选举准则》的规定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

(二)选举按如下方式进行:

1.主席选举应获得与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票数通过。如有2个以上主席候选人,按照每轮投票淘汰得票最少候选人方式进行,直至产生最终的2名候选人。

2.副主席、执委、监事选举,在规定名额内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但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与会会员代表的一半。

第三十二条 罢免

(一)本会会员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提案,由执委会审核后列入大会议程,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被罢免者有辩护权和申诉权。

(三)罢免提案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票数同意即可通过。

(四)罢免提案一经通过,立即生效,被罢免者丧失原有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委,当选执委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执委,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六)除非另有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立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一)接到1/3以上会员代表书面要求或执委会认为必要时,应在3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该书面要求应写明需要讨论的议题。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应于15日前通知会员。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15日,执委会应有说明。

(三)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只讨论列入正式议程的事项。

第二节  执委会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委会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江西省体育行政部门代表、地方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职业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

(二)执委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三)执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四)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主席恢复履职能力或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五)执委人数空缺在50%以内时,由执委会指定临时执委,直到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时选举产生执委人选。

(六)执委人数空缺超过50%时,应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剩余任期内空缺的执委。

(七)执委人数空缺是指执委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主动辞去职务、去世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会执委会等情况出现空缺。

(八)执委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执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主席或执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2.出席执委会,执行执委会决议;

3.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4.不利用执委会成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6.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8.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保证章程得以有效实施。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审议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规划、报告、议案、财务预算与决算、章程修改草案等。

(六)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主席、副主席、执委和监事候选人名单。

(七)对本会主席、副主席或执委作出暂停职务决定(执委会的暂停决定期限为3个月以内)。

(八)决定授予本会荣誉职务人员。

(九)根据主席提议,决定或罢免秘书长。

(十)决定分支(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决定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批准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或工作规范。

(十一)临时审议和决定会员入会,临时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设立、组织或取消全省性的正式比赛。

(十三)执委会有权对会员代表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但根据本章程规定需要由特定机构处理的事务除外。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品德,热爱足球事业。

(二)在足球或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成员产生程序

执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执委会会议

(一)执委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会议。执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如主席认为有必要或有超过半数执委会成员提议,可增加召开。

(二)主席负责确定本会执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本会执委会成员如有提案,应当提前15日提交秘书处。会议议程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执委会成员。

(三)执委会会议可邀请第三方列席,但第三方无表决权。

(四)执委会可决定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执委会成员是否回避。

(五)执委会会议决议应经到会执委会成员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成员直接出席会议才能行使表决权,不得以信函或委托代理方式投票。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执委会,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1.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主席、副主席、执委和监事候选人名单;

2.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3.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在本会执委会投票表决时,如遇票数相等,主席有最终决定权。

(七)执委会可聘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执委会各项决定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九)除非另有规定,执委会的决议立即生效。

第三节 主席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在执委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行使执委会第一、二、三、五、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决定本会日常重要工作,对执委会负责。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的决定;

(二)根据主席提名,确定专职副主席、专职执委、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

(三)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工作计划、决议、决定、意见、方案等文件;

(四)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它紧急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召集,可以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

(一)参加会议人员:主席、秘书长、专职副主席、党组织代表、监事会代表、专职执委、专职副秘书长等。其他副主席(执委)有重大提案的,经主席同意后,可参加会议。

(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各专项委员会负责人中与议题有关的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主席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1次。主席办公会须有1/2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决议须经与会参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5~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执委人数的1/3。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会员。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主席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主席可授权副主席主持会议。

(二)指导、监督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

(三)向执委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领导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的工作。

(六)发展本会与中国足协及其会员、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主席的选举

主席候选人由本会会员代表或执委会成员提名,由执委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

(一)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本会执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执委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由主席提议,经执委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在主席指导、监督下,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向主席提议秘书处副秘书长人选、各工作机构和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统筹安排、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负责审核会议纪要、落实会议决议。

(四)妥善管理本会账务。

(五)负责本会的通讯往来。

(六)负责处理对外关系,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执委会成员、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荣誉职务

第五十三条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与荣誉会员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可决定聘请对江西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和担当特殊重要工作的人士为本会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或荣誉会员。

(二)以上荣誉职务人员受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执委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执委会成员、主席办公会成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执委会、主席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委会成员、主席办公会成员、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执委会成员、主席办公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江西”“赣鄱”全省”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专门负责或协助处理本会某类专项事务,对执委会负责。

(二)本会下设振兴足球促进会、运动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竞赛与技术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场地器材装备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除纪律、仲裁和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外,各专项委员会的主任一般应由本会执委会的成员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主席办公会另聘人员担任。专项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四)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本分支(代表)机构自身的运行管理制度,经本会执委会批准后实施。

2.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工作。

2.根据本会授权处理相关业务,并向本会执委会和主席办公会定期汇报工作。

3.负责与本会秘书处共同确定本委员会会议日程,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十七条 特设委员会

执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设立特设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处理特殊任务。执委会制定其工作规范和职责,特设委员会向执委会负责。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执委、监事产生办法》《执委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执委会2/3以上与会执委成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法律机构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预防与惩处并重的足球行业法律教育体系、执法和监督体系。

第七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是本会的纪律、道德、争议解决机构,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二)纪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委员会工作规范规定。

(三)纪律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机构职务。

(四)纪律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五)执委会负责制定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准则。

第七十四条 纪律罚则

依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有关规定,本会制定纪律处罚种类如下:

(一)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纪律处罚种类

1.通报批评。

2.警告。

3.罚款。

4.退回奖项。

5.禁止转会。

6.取消注册资格。

7.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8.中国足协、江西足协规定的其他处罚。

(二)对自然人的其他纪律处罚种类

1.警告(黄牌)。

2.罚令出场。

3.停赛。

4.禁止进入球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5.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6.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对法人的其他纪律处罚种类

1.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2.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3.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4.取消比赛结果。

5.比分作废。

6.扣分。

7.取消比赛资格。

8.降级。

9.减少转会名额。

10.暂停引进外籍球员。

11.重赛。

(四)制定和执行上述纪律处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争议管辖权

(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

(二)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省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争议一方或争议事项不属于本会但属于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中国足协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第七十六条 体育仲裁法庭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任何对国际足联做出的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上诉,应当向位于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由协会或洲际足联独立、合理组成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定,或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的裁定,或4场以下、3个月以内的禁赛处罚的裁定。

(二)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均应服从国际足联相关机构或体育仲裁法庭做出的所有终审决定。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七十七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二)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的决议。

2.执行专项委员会的决议。

3.处理本会日常行政事务。

4.筹备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会议等。

5.形成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及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6.负责本会各类文件的整理存档。

7.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秘书处办公会。

第七章 赛事及权利

第七十八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江西省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江西省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足球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

(二)本会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三)本会保障和维护本会及会员组织比赛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五)本会及其会员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授权传播涉及足球比赛、足球活动的图像、声音及其他数据。

第七十九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江西省各级正式足球比赛、中国足协和省体育局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跨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管理。

第八十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中国足协规定应当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管辖范围内,由会员主办的各类官方比赛,应当提前20日向本会备案。 

第八十一条 赛事管理费

(一)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定,在本会管辖范围内举办的国际性或跨地区赛事应缴纳赛事管理费。

(二)如本会与会员、俱乐部签有办赛协议,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国际比赛

(一)国际足联独家享有组织国际足联各会员队伍之间、职业联盟、俱乐部之间的国际比赛的权利。未经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国际比赛。此外,根据国际足联规定,必要时需获得有关洲际足联的许可。

(二)本会及会员、注册俱乐部应当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竞赛日程安排。

第八十三条 国际交往

(一)未经国际足联批准,本会及本会辖区内俱乐部不与非国际足联会员或洲际足联临时会员及其俱乐部进行足球比赛和交往。

(二)除特别情况外,未经中国足协、有关足协及国际足联的批准,本会辖区内的任何俱乐部不得加入该足协或参加该足协辖区内的比赛。

(三)未经本会批准,本会会员及本会辖区内俱乐部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八章  注册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首次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必须如实填报的各类注册表格。

(三)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四)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一月底。

会员协会应监督、指导及协助其所辖范围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和从业人员按照省足协相关规定办理年度注册。

第八十五条 足球学校、俱乐部、青训机构注册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足球学校、业余足球俱乐部和青训机构每年进行年度注册,应到注册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当年注册费。

(二)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在本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按相关职业联赛准入规定审核通过后,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

(三)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俱乐部,应提供注册所需要的资料,凡不如实申报者,本会有权不予以该俱乐部注册。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四)足球学校、业余足球俱乐部、青训机构注册应首先向注册地会员协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由会员协会初审后办理开通注册账号,俱乐部提交相关注册材料,待会员协会审核通过后,本会予以核准完成年度注册。

(五)注册详细要求和流程按照本会《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球员注册

(一)球员每年进行年度注册,通过本会指定平台如实提交材料完成注册,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二)职业球员通过所属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本会初审备案后,再向中国足协注册。业余球员在注册地会员协会、业余足球俱乐部、青训机构注册。

(三)注册球员可以在俱乐部和业余训练单位之间依照有关规定转会、交流。转会按中国足协和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六)注册详细要求和流程按照本会《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教练员注册

(一)教练员每年进行年度注册,须通过省足协指定注册备案方式在注册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四)职业足球教练员和业余足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五)注册详细要求和流程按照本会《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各级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预备国家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初审注册,并报中国足协注册。

(三)国家一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报本会核准完成年度注册。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六)注册详细要求和流程按照本会《注册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十九条 财政年度

本会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九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经费;

(二)财政补助(包括彩票公益金);

(三)专项补助;

(四)捐赠;

(五)足球发展基金会;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足球产业商务开发;

(八)利息;

(九)会费、注册、转会。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一条 经费开支

(一)支出

1.年度预算中规定的支出。

2.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3.执委会因履行职权产生的支出。

4.为更好地实现本会目标产生的其他支出。

(二)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社团组织(体育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执委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执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会员代表或者执委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会员代表或者执委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三)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四条 审计

(一)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会进行财务审计。

(二)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十五条 会费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执委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会员缴费数额相同。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标准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按照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执委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九条  本会执委会或5个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有权提出修改章程的提案,提案应附修改说明,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第一百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执委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江西省体育总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数字,“以上”“以下”“提前”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30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本会执委会。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